暨党组〔2001〕53号
各学院党委、教育学院党总支、珠海学院党支部:
根据《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暂缓就业档案户口管理暂行规定》(粤教毕〔2001〕10号)和《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党员暂缓就业期间党组织关系管理问题的通知》(粤教委组函〔2001〕7号)的文件精神,现对我校毕业生党员暂缓就业期间的党组织关系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1. 暂缓就业的毕业生党员(不包括研究生党员)的组织关系可留在学校,归口各学院党委、教育学院党总支和珠海学院支部进行统一管理。
2. 暂缓就业的毕业生党员应按规定定期向学校党组织交纳党费,其所在的基层党组织要作出记录。
3. 暂缓就业的毕业生预备党员,每半年书面向学校党组织汇报思想情况,由其所在基层党组织接收;预备党员的转正由学校党组织按有关程序审批,由其所在基层党组织具体办理。
4. 暂缓就业的毕业生党员原则上要定期参加党组织生活,确有困难的,须由个人提出申请,经学院党委(总支、支部)批准,可以书面形式汇报思想情况,其所在的基层党组织要做好有关记录。
5. 各基层党组织要根据本单位情况认真填写《暂缓就业毕业生党员名册》,于
6. 暂缓就业的毕业生党员在离校前要填写《暂缓就业毕业生党员联系卡》,各基层党组织要指定专人对他们进行严格的跟踪管理,并如实填写。
7. 暂缓就业的毕业生党员在暂缓就业一年期限内仍未落实接收单位的,组织关系将转回学生原户口所在地党组织。
中共暨南大学委员会组织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