暨南大学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的暂行规定2003

发布单位: 发布时间:2011-06-15

暨党发〔200357

 

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向党组织交纳党费,是共产党员必须具备的起码条件,是党员对党组织应尽的义务。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是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为进一步加强、改进我校的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工作,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的规定》(组通字〔19982号)及省委教育工委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现对我校党费的收缴、管理和使用作出如下规定。

(一)    党费的收缴

1.  交纳党费的基数:

(1)  校本部党员以每月工资单上“职务工资”、“津贴工资”、“节支奖励”(统一为45元)、“岗位奖励”、“保留地差”、 “教师津贴” 加“临时津贴”(统一为40元,划在“福利补贴”一栏中,未单独列出)共7项之和为计算党费基数。

(2)  华文学院党员以每月工资单上“固定工资”、“活工资”、“暂保留地区差”、“奖励工资”、“岗位奖励”、“教师岗位津贴”等6项加上85元(含国家统一规定的而工资单上没有分别列出的增收节支20元、临时津贴40元、奖励工资25元等项)之和为计算党费基数。

(3)  附属第一医院党员以每月工资单上“基本工资”、“奖励”、“教岗”、“粮差”等4项加上60元(含国家统一规定的而工资单上没有分别列出的增收节支20元、临时津贴40元)之和为计算党费基数。

(4)  珠海校区党员以每月工资单上“职务工资”、“地区差”、“津贴”、“奖励工资”、“节支奖”、“职务津贴”等6项之和为计算党费基数。

2.  交纳党费的比例:

基数为400(400)以下者, 交纳基数的0.5%

基数为400-600(600), 交纳基数的1%

基数为600-800(800),交纳基数的1.5%

基数为800-1500(1500,税后),交纳基数的2%

基数为1500元以上(税后),交纳基数的3%

3.  没有经济收入的学生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0元。

4.  交纳党费有困难的党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党支部委员会同意,可以少交或免交。

5.  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6.  党员增加工资收入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收入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7.  遇到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委员会同意,党员可以委托亲属或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但补交党费的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

8.  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按自行脱党处理。

9.  各基层党委、直属总支、直属支部在每年的3月、6月、9月、1225日前将党费汇总上缴到学校结算中心。

(二)    党费的管理

1.  全校的党费由学校党委组织部代学校党委统一管理,党费收缴工作委托学校结算中心专人负责,存入指定银行,单立帐户,专款专用。党费利息作为党费收入的一部分,不得挪作他用。

2.  各基层党组织应指定专人负责党费的收缴和管理,党费管理人员变动时,应严格按照党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财务制度办好交接手续。

3.  学校党委组织部每年向各基层党委、直属总支、直属支部公布党费的收缴、管理和使用情况。各基层党委、总支和党支部每年向党员公布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的情况。公布的内容包括:上年度党费收缴、使用和结存的数额;党费开支的主要项目;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工作中的经验、存在的问题及改进的意见和建议等。

4.  学校党委组织部每年将对各基层党委(总支)党费收缴、管理、使用等情况进行抽查,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

(三)    党费的使用

1.  党费使用应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2.  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的教育经费的补充,其具体使用范围是:(1)培训党员;(2)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和设备;(3)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和优秀党务工作者;(4)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

3.  学校党委组织部每年在收缴的党费中(含利息收入)按规定30%上缴省委组织部,20%上缴省委教育工委,组织部留存10%,其余40%下拨基层党委、直属总支、直属支部作为可使用的党费额度。

4.  各基层党组织需使用党费时必须事先到学校党委组织部领取并填写《党费使用审批表》,经所在总支、基层党委批准后报学校党委组织部审批,组织部审核同意后,凭组织部开具的付款通知单到学校结算中心领取活动经费,活动结束一周后凭有关有效单据到组织部核销。

5.  申请使用党费,必须经支委会以上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个人或者少数人私下决定。上级党组织下拨的党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6.  对违反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规定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以及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处理。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过去规定与此规定不相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本规定由学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中共暨南大学委员会

2003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