暨南大学学生党支部职责和工作制度

发布单位: 发布时间:2011-06-15

     学生党支部是党在我校学生中的基层组织,是学校党在学生中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担负着把党的教育方针落实到基层,把学生培养成为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的重要任务。为了加强学生党支部建设,发挥学生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广大学生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有关规定的精神,结合我校的工作实际,特制订《暨南大学学生党支部职责和工作制度》。

第一章  党支部的设置与支部委员会的建设

第一条        有学生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可以成立学生党支部。

学生党支部的设置以“党支部建在班上”为目标,逐渐形成“一年级有党员,二年级有党小组,三年级有党支部”的党组织建设机制;具备条件的可以按年级或班级、专业成立党支部。学生党员人数不足以成立学生支部的院系,其学生党员可编入教工党支部。

根据工作需要,各院系负责学生工作的教工党员应编入学生党支部。

第二条        党支部委员的人数,应根据支部党员人数和工作需要确定。不足7名党员的支部,一般不设支部委员会,由支部党员大会直接选举产生书记一名,必要时可增选副书记一名。有7名以上党员的支部可建立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一般以35人组成为宜;委员人数少的可设书记、组织委员、宣传委员,委员人数较多的还可设副书记和其他委员。

第三条        支部委员会由支部党员大会选举产生。经选举产生的党支部正副书记,应上报基层党委或直属总支批准,支部书记报学校党委组织部备案。

支部书记一般应由党性强、素质好、热心党务工作、具有奉献精神,担任学生工作的党员干部或党员教师担任。也可以由党性强、素质好,热心党务工作,具有奉献精神,学习成绩好的学生党员担任。

第四条        支部委员会是支部的领导机关,负责处理支部的日常工作。

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内支部委员如有缺额,应及时召开支部大会补选。

支部委员会对支部大会负责,贯彻执行支部大会决议。每学期至少向支部大会报告工作一次,接受支部全体党员的审议和监督。

第二章  学生党支部工作职责

第五条        宣传和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执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学习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和党章。通过学习,教育党员坚定共产主义信念,树立正确人生观和世界观,坚定走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信念,提高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的自觉性,模范执行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

第六条        严格组织生活,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

发挥党员在学习、社会工作、思想工作、文体活动以及遵守党纪国法和校规校纪等方面的模范带头作用。要求党员带领广大学生端正学习态度,明确学习目的,努力完成学习任务,坚持德智体全面发展,努力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坚持“三会一课”(党小组会、支部委员大会、民主生活会和党课)制度以及党员联系群众制度、党员向支部汇报思想和工作的制度。开好每学期一次的民主生活会,在党员中积极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做好每两年一次的民主评议党员、党支部建设目标管理评估和“争先创优”工作。

坚持两周一次组织生活会制度,做到有计划、有考勤、有记录、有检查。用改革的精神改进支部组织生活的内容和方式,提高组织生活效果,使组织生活切合实际、富有新意、生动活泼。

第七条        密切联系群众,做群众的知心朋友,经常了解和定期分析学生的思想状况,主动及时地向上级党组织反映学生的意见、要求、思想动态和思想状况。提出加强和改进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的建议措施,积极做好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

第八条        认真贯彻“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积极做好发展党员工作,不断壮大入党积极分子队伍。

关心并指导党章学习小组经常开展活动,把发展学生党员工作的着眼点放在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上。

有计划地做好对入党对象的培养、教育和考察工作,坚持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的原则,把那些一贯表现好、具备党员条件的优秀学生及时吸收入党。严格按照《暨南大学发展党员工作程序》和《暨南大学发展党员公示试行办法》履行入党手续,切实保证新党员质量。

第九条        具体指导和帮助团总支、学生会等学生群众团体开展工作,支持他们根据学生特点开展各种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活动。

第十条        定期召开支委会和支部党员大会,听取支部负责人汇报工作情况提出改进支部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         严格按照党章规定,认真做好党费收缴、组织关系接转工作。

第三章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学校党委组织部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