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执行新的党费收缴标准的通知暨党组【2008】24号

发布单位:法学院党委党建 发布时间:2016-11-29

 

关于执行新的党费收缴标准的通知
 
各基层党委、各党总支、各党支部:
根据中共广东省委组织部粤组通〔2008〕8号《转发中央组织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的通知》精神,现将按新的党费收缴标准收缴党费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1.交纳党费的基数:
(1)校本部党员以每月工资单上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岗位生活”三项之和(税后)为计算党费基数;
(2)华文学院党员以每月工资单上“基本工资”、“生活津贴”两项之和(税后)为计算党费基数;
(3)附属第一医院党员以每月工资单上“基本工资”、“岗位津贴”(省统发部分)两项之和(税后)为计算党费基数;
(4)珠海校区党员以每月工资单上“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省发生活补贴”三项之和(税后)为计算党费基数;
(5)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以每月工资单上“职务工资”、“岗位生活”两项之和为计算党费基数。
2.交纳党费的比例: